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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小春、邱庆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春,邱庆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春,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邱庆保,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人王小春与被执行人邱庆保民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2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50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庆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邱庆保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登记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邱庆保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王小春进行了终本约谈,王小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邱庆保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邱庆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王小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马首智审判员 陈飞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匡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