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米泽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泽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93号罪犯米泽斌,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米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75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米泽斌于2012年5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泽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3090分;考核期自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3630分,获得6次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米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泽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