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成华,李念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593号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申请人:秦成华,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被申请人:李念翠,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念翠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范围内的银行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念翠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延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