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志与沈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志,沈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642号原告李玉志,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孙宣奇,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沈钦超,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玉志与被告沈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玉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玉志承担。审判员 张龙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