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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志与沈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志,沈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642号原告李玉志,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孙宣奇,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沈钦超,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玉志与被告沈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玉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玉志承担。审判员  张龙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