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3456张丙荣与李皖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荣,李皖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456号原告:张丙荣,男,56岁,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皖苏,男,23岁,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士洋,系被告表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世纪大道金融城3号楼8层。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庆、朱怀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荣诉被告李皖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荣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故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丙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丙荣承担。审 判 长 姚广建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包尹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