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韩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韩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66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峰,住大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韩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