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汪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86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汪某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