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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汪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86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汪某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