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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酿酿与方堃、潘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酿酿,方堃,潘雨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524号原告:王酿酿,男,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方堃,男,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潘雨奇,女,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王酿酿诉方堃、潘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酿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酿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酿酿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王酿酿承担。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