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耿秀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耿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刑初68号自诉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人耿秀香,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自诉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被告人耿秀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提起自诉,后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