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张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051号原告李刚,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麟游县。被告张惠周,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张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 判 长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