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元安、陆金娘等与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元安,陆金娘,黄妙思,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22行初20号原告梁元安,男,1978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原告陆金娘,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原告黄妙思,女,1948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委托代理人黄淇,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黄少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廖锦贤,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韦荣,田东县法制办公室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覃艳,田东县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原告梁元安、陆金娘、黄妙思不服被告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东住建行决字55号《行政违法(章)案件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东政复决字【2017】16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行撤销【2017】东住建行决字55号《行政违法(章)案件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梁元安、陆金娘、黄妙思以被告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元安、陆金娘、黄妙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元安、陆金娘、黄妙思负担。审 判 长  农家成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