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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4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山东北路东侧、岳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6873312191-1。法定代表人:陈修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莒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树民,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元,由上诉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