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破申2号申请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大道金盘亭。法定代表人:黄进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烜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花园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国际花园酒店可能具备破产原因。经释明,国际花园酒店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国际花园酒店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际花园酒店主要资产为坐落于武夷山市武夷大道(武夷魂对面)、面积为15299.0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武夷山字第201101653号)及坐落于武夷山市武夷大道51号、面积为3271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00685号】。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中利资评报字(2016)资0第0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上述房地产价值为12058.7万元。另查明,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4)南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国际花园酒店债务本息已超过15300万元。本院认为:国际花园酒店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其登记机关为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且本案是在执行吴烜与国际花园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移送破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审查,国际花园酒店不能清偿对吴烜等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其资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国际花园酒店已具备破产原因,其破产清算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谢争春审判员 陈君精审判员 熊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