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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志军与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军,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军,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昌县。被执行人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车站月湖街。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胜堂,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执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志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前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运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