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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仁胜、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胜,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杨仁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滁路南侧安康开发商住楼。被执行人:荣兴,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桑涧镇农科村桑西组303号。本院在执行杨仁胜与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荣兴的存款4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