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琳与王宗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王宗智,闫文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145号原告李琳,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第三人闫文豪,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与被告王宗智、第三人闫文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