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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琳与王宗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王宗智,闫文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145号原告李琳,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第三人闫文豪,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与被告王宗智、第三人闫文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