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李铭、杨金明、钱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李铭,杨金明,钱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负责人:郑宇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刘铁娟,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李铭,男,住木兰县柳河镇。被执行人杨金明,住木兰县柳河镇。被执行人钱文章,住木兰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铭、杨金明、钱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铭、杨金明、钱文章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李铭、杨金明、钱文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