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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钟振广与宋子超、金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广,宋子超,金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080号原告:钟振广,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子超,男,约24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金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宋述鹏。本院于2017年8月16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振广与被告宋子超、金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振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振广撤回对被告宋子超、金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61.5元,由原告钟振广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永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