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1民初2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登山与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山,陈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247号之二原告马登山,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红艳,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林,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原告马登山诉被告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被告陈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登山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审 判 员 吕 敬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苑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