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包德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德国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50号罪犯包德国,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德国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包德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闽09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德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1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考核分6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德国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