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晚二喊洼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晚二喊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61号移送机关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晚二喊洼,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被执行人晚二喊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云31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晚二喊洼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晚二喊洼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我院将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