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长宁县万胜石材经营部与谢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宁县万胜石材经营部,谢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长宁县万胜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洪漠路138号经营者:万绍清被执行人谢洪,男,生于1986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翠屏区人,住翠屏区李端镇其林村1组49号。本院依据本院(2016)川15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宁县万胜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谢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宁县万胜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谢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