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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汉君与承德县仓子乡南松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君,承德县仓子乡南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君被执行人承德县仓子乡南松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陈士升。刘汉君申请承德县仓子乡南松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汉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0元进行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