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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正魁与秦钦胜、李少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魁,秦钦胜,李少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056号原告:李正魁,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钦胜,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少阁,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正魁与被告秦钦胜、李少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正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张 翔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