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凤玲与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武凤玲,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语,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武凤玲与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南民三初字第1565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