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83张耕兴与周群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耕兴,周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张耕兴,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群刚,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张耕兴与周群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皋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耕兴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张耕兴又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张耕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