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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有才、戴志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才,戴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有才,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戴志富,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王有才与戴志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7)浙021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有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戴志富名下银行存款16846.6元,申请执行人王有才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戴志富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11执11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严逸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