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发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发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27号罪犯张发军,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2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其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发军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090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090分。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发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发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佩仙审判员 王 寒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黄毅书记员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