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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光辉与祁召东、袁秀娟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辉,祁召东,袁秀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639号原告:王光辉,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祁召东,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袁秀娟,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王光辉与被告祁召东、袁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王光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洁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