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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延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061号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程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延成,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雨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