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玉芝与张利华、程进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芝,刘金山,程进红,张立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406号原告:王玉芝,女,193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明(王玉芝之子),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金山,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程进红,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立华,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芝与被告刘金山、程进红、张利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王玉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