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金发泽与孙其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发泽,孙其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金发泽,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其广,男。申请执行人金发泽与被执行人孙其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82993元,诉讼费938元,执行费1159元,合计85090元。在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杨满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