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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凌龙与仲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龙,仲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201号原告凌龙,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仲继平,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小舅子,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截止到2016年底被告尚欠原告24000元,被告承诺还款而未果,现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凌龙诉被告仲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凌龙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仲继平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凌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