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64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住青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青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