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64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住青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青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