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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辉、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09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被执行人:陈辉,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秀梅,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徐秋玲与陈辉、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陈辉、林秀梅承担。因陈辉、林秀梅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辉、林秀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辉、林秀梅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何小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194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19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