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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如茂与李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茂,李舜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326号原告:刘如茂,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雅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舜礼,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如茂与被告李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如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65元,减半收取493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452.5元,由原告刘如茂负担。审判员  李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