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如茂与李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茂,李舜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326号原告:刘如茂,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雅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舜礼,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如茂与被告李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如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65元,减半收取493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452.5元,由原告刘如茂负担。审判员 李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