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民辖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旺盛纸品厂、陈泓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旺盛纸品厂,陈泓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旺盛纸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渡桥外。经营者:沈文珍,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泓羽,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上诉人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旺盛纸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陈泓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5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旺盛纸品厂上诉称,其经营者自2014年起就一直在莆田市仙游县枫亭打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泓羽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旺盛纸品厂的住所地在泉州市泉港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骁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