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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8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3日1时50分许,袁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互相谩骂后纠集被告人童某等多人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新江南”大酒店附近与赵某某会面时再次发生口角,袁某某先出拳殴打赵某某,童某见状亦上前用拳头击打赵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外伤致左上唇上方皮肤裂创、左颊粘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4月5日,被告人童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被告人童某已获被害人谅解。又查明,被告人童某于2014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顾某、赵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伙同他人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