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敏与王娟、冯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王娟,冯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47号原告:杨敏,女,1954年9月1日生,苗族,住织金县。被告:王娟,女,1989年1月25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被告:冯广军,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杨敏与被告王娟、冯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