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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芦炬屹与何海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炬屹,何海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芦炬屹,男,生于1954年2月14日。被执行人何海涵,男,生于1977年2月1日。芦炬屹与何海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何海涵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芦炬屹占有款人民币16597.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0元。判决书生效后,何海涵未按期履行,芦炬屹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海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芦炬屹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海涵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遂���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1)陇执补字第00008号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芦炬屹申请恢复对(2009)陇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同日,本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芦炬屹与被执行人何海涵自愿达成由何海涵一次性给付芦炬屹欠款人民币8000.00元,剩余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芦炬屹自愿放弃要求何海涵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