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财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胜、林焜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胜,林焜宪,钟燕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财保358号申请人:陈胜,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新华,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焜宪,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钟燕齐,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陈胜与林焜宪、钟燕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焜宪、钟燕齐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提供保证担保,如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该公司保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陈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焜宪、钟燕齐价值9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