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光勇与绵阳市涪城区科创艾星贝尔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勇,绵阳市涪城区科创艾星贝尔幼儿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664号原告:高光勇,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科创艾星贝尔幼儿园,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区科园社区**幢楼。负责人:罗英。原告高光勇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科创艾星贝尔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光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