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书本、徐光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书本,徐光宇,王红枝,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书本,男,194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许亚辉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宇,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许亚辉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枝,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许亚辉之妻。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李迎春,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湛北乡侯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存贞,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林,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叶县,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徐书本、徐光宇、王红枝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书本、徐光宇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李迎春,被上诉人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存贞、吴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270元退回上诉人徐书本、徐光宇、王红枝。审判长 杨��兰审判员 蒋 家 康审判员 尤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