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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盘与楚雄三鑫建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盘,楚雄三鑫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433号原告:张盘,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大学文化,个体,住云南省宣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楚雄三鑫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永宁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272064N。法定代表人:董善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盘与被告楚雄三鑫建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盘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盘撤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已���半收取),由原告张盘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