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碧与被执行人冯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碧,冯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2075号申请执行人程碧,又名程然,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冯春霞,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程碧与被执行人冯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7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春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春霞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