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永革、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永革,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清,冯秀艳,张彦敏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780号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6号世奥花苑5B-102。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东东,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永革,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华强广场E座2411号。法定代表人:田永革。被告:张文清,女,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冯秀艳,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南简良东区。被告:张彦敏,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瑞城D区。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永革、张文清、冯秀艳、张彦敏、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