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9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刘永宁、黄莉红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刘永宁,黄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02民初952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住所地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告:刘永宁,男,汉族,现住南戴河,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黄莉红,女,汉族,现住南戴河,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被告刘永宁、黄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伶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王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