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梅治春与孙来宝、周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治春,孙来宝,周世霞,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罗卫纬,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932号原告:梅治春,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来宝,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周世霞,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卫纬,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原告梅治春与被告孙来宝、周世霞、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罗卫纬、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梅治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世霞、周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治春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治春撤回对被告周世霞、周清的起诉。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