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裕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裕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638号原告: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8059405X。法定代表人:张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常,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新泰市。被告:山东裕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74449206B。法定代表人:李光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裕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