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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美波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美波,孙海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21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王美波,女,汉族,山东省人,山东省莱阳市。被告孙海彬,男,汉族,山东省人,山东省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波、孙海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美波、孙海彬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欠款已偿还,双方和解,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0元,由原告承担389.00元,返还原告389.00元。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